专业庭审可视化后的威力如上【律师干货】
作者 | 陈建南
来源 | 道方图说
知识产权案件通常都比较复杂、专业,在庭审中把这么复杂、专业的事情说清楚,一点都不容易。
无论是原告律师主张构成侵权,还是被告律师抗辩不侵权,都需要下一番苦功夫。借助于PPT软件,我们可以很容易进行可视化的展示,向法庭陈述己方观点或者反驳对方观点。
很难简单的比较PPT与WORD孰优孰劣,两者都是很好的办公软件。但是两者的定位各有侧重。
PPT的优势是非常强大的可视化和演示功能,而WORD在文档处理、排版等方面非常方便。由于PPT本质上是一款演示工具,不是文档处理软件,因此在制作PPT时绝对不能简单地把WORD文档贴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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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识产权律师来说,可以说是任何时候都不可以离开PPT。
比如:庭审进行商标近似比对的时候,需要用到PPT,没有原告权利商标和被告被控侵权标识的比对,单单凭原告的陈述,很难把比对意见讲清楚。
尤其是涉及到复杂的专利比对环节,如果用PPT进行展示,庭审效果是很好的。更进一步,对于技术复杂的案件,仅有静态的侵权比对可能还是不够的,这个时候需要更直观的动态演示,你甚至可以在PPT插入视频文件。
『 从最高院庭审直播案件中
学习代理律师的PPT 展示 』
通常来说,能够打到最高院再审的案件,都是一些大案要案,在最高院出庭的代理律师的水平总体来说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准。
以下选取最高院庭审直播的两个案件来学习PPT展示。
▼案例一
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 迈克尔·乔丹
被申请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双方代理律师都是国内知名律师,庭上表现得都非常优秀,在庭审中充分运用PPT展示各自观点,反驳对方观点。
首先看看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展示的PPT
时间轴分为上下方,其中上方为迈克尔·乔丹先生的运动生涯轨迹,下方为被申请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申请轨迹,以时间点来一一对应,一目了然,传递的信息非常清楚。
以列举的方式向法院阐明,第三人乔丹体育关于为何选择“乔丹”,几异其口。每一种说法中都附上时间和对应的页码,方便法官查找。
庭审现场非常精彩的一幕,再审申请人代理律师现场将第三人乔丹体育注册的形象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先生在1997年12月10日NBA常规赛的上篮瞬间展示。
通过放大图片进行对比,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效果,特别适合在电视直播中展示,看来申请人律师真的是有备而来。这一招很值得小伙伴们在庭审中借鉴使用。
PPT页面展示对比,图三的放大图片现场感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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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展示的PPT。
第三人提供的知名度曲线图,左边的曲线图为乔丹先生的知名度及知名度范围,意图证明乔丹先生退役之后知名度下降,最多是平缓。而第三人乔丹体育自1992年创业以来,知名度逐年不断上升。
通过曲线图的走势来说明知名度,确实比较新颖的做法,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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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乔丹体育在公牛队主场广告宣传的照片,以此说明申请人怠于保护其姓名权。
▼案例二
高仪诉健龙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仪股份公司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该案件被评为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5号,可以说是非常典型的案例,绝对需要好好学习研究。
本案涉及到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可能将设计特征记载在简要说明中,也可能会在专利授权确权或者侵权程序中对设计特征作出相应陈述。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专利权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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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法庭要求被申请人说明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被申请人高仪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展示了以下的PPT。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首先通过PPT归纳涉案专利区别技术特征,“喷头头部跑道状的出水面设计及与之配合的出水孔排列形状”。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申请人健龙公司代理律师可不是这么认为的,申请人认为淋浴喷头产品包括头部与手柄两个部分,两部分各自的设计特征及其连接方式和比例大小,在产品使用时均容易被直接观察到,是构成淋浴喷头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基础。
被申请人高仪公司通过四份在先外观设计,说明现有设计的出水面为圆形,授权外观设计为跑道状的出水面,该特征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现有设计中其他形状的出水面,与授权外观设计为跑道状的出水面不同。
现有设计中是椭圆形的出水面,与授权外观设计为跑道状的出水面不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再审证据2的回应,是通过PPT来加以说明的,非常直观明了。在庭审中这种对于对比文件的质证方式,效果确实要比单纯的文字质证要好,也很值得小伙伴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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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被申请人高仪公司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手柄上设置有一类跑道状推钮,而被诉侵权产品无此设计,该特征是否属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在PPT中可以很轻易的把不同点标注出来。
(红色圆形虚线系笔者为方便论述附加,原PPT无此圆形)
“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
庭审中的精彩表现和展示,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而是取决于你在案件上所投入的时间、取决于你对案件穷尽极致的程度。
当然,更取决于你内心那种一直坚持不懈,勇往直前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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